我需要了解中国死刑的法律规定,有哪些具体细节?
中国的死刑规定是: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。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,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死刑,也称为极刑、处决、生命刑。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,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,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中国死刑的执行程序:在执行死刑前,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;在执行死刑三日前,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;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;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,讯问有无遗言、信札,并制作笔录,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四百二十三条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四百二十三条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四百二十三条
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,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。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。
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许,并及时安排会见。
第四百二十四条
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,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。
第四百二十五条
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。
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,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。采用枪决、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,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四百二十三条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四百二十三条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四百二十三条
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,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。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。
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许,并及时安排会见。
第四百二十四条
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,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。
第四百二十五条
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。
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,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。采用枪决、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,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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